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1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71元及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的利息59,509元,诉讼费3.711元,执行费1,401元,共计164,692元,但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4,692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