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民初00610号
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20元,由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