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941号
原告:江西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0.29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原告江西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