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1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饶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南大道209号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6477660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