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574号
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朱曲镇米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随锋。
委托代理人:王春亮,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住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原告尉氏县金迪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