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20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