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20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