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民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芦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绍忠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应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元,由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蒋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成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