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南路。
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