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2执保138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夏海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