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332号之一
申请人: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046959U。
法定代表人:邹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赣0821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欠款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