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332号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046959U。
法定代表人:邹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