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6718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BM6XB。
法定代表人:何信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潘淑君,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潘淑君负担。
审 判 员 陈俊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巧
书 记 员 叶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