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潼南区***建材经营部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潼南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458、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GN7N6A。
经营者:***,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地,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潼南区***建材经营部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潼南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125号执行裁定,将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潼南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及绿化道路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将担保人***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2019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潼南区***建材经营部胜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建材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