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10386。
法定代表人:徐敏。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141号执行裁定,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将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做出(2019)渝0152执保14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案外人陈红华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申请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请求解除上述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杨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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