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三案中【(2020)赣1103执2153号、2140号、2146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7日分别以(2019)渝0152执保141号、(2019)渝0152执保140号、(2019)渝0152执保139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40万、65万、30万元)。现因该三案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40万、65万、3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夏秀中
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
人民陪审员 程月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