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1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赣1103执2140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夏秀中

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

人民陪审员  程月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