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1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赣1103执2140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夏秀中
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
人民陪审员 程月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