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8447.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