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江西铜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1041.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