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203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119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4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1154119.46元,以及以4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2021年10月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付的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6305元,均由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837224.4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东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