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457139。
被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景德镇高新区梧桐大道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0200716511922Q。
法定代表人:陆军。
原告***与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谭 皓
审 判 员 曾广荣
人民陪审员 黎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