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457139。

被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景德镇高新区梧桐大道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0200716511922Q。

法定代表人:陆军。

原告***与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谭 皓

审 判 员  曾广荣

人民陪审员  黎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