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景德镇高新区梧桐大道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11922Q。
负责人:陆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