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8254号
原告:北京大碗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倩,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大碗牛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大碗牛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大碗牛餐饮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碗牛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章志祥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琮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