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3085970K,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华。
被执行人: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MPX5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唐宏亮。
本院在执行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6067.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1月20日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于2021年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2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4月25日与申请人代理人电话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