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博汇(北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民初3061号

原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409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迮宗蕾,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苏宁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唐宏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博汇管理公司)与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里行间文化传播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青旅博汇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迮宗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字里行间文化传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青旅博汇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33万元及因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即每天165元,从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时截至2020年7月4日违约金135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徐州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T067005的《商铺租赁合同》和《装修补贴协议》,约定博汇徐州公司将徐州市户部山商铺A2#翰林街-汇珍楼二层,租赁面积【856.74】平方米的物业出租给字里行间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2025年5月19日,并约定博汇徐州公司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博汇徐州公司已按照支付条款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的装修补贴,被告已按照约定向徐州公司支付了7万元履约保证金及2万元装修押金。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进场和装修,经双方多次沟通后,被告与博汇徐州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由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博汇徐州公司支付33万元,逾期未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博汇徐州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原告与博汇徐州公司已于2020年4月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博汇徐州公司对被告享有的3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原告。博汇徐州公司已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情况,并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3万元。被告已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

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3万元及因迟延支付的产生的利息。

被告字里行间文化传播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与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徐州青春户部山项目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二条租赁信息1、租赁场所:[彭城路户部山商贸城A2#翰林街-汇珍楼二层]区域。2、租赁面积:建筑面积为[856.74]平方米。3、租赁用途:经营[复合式书店]。4、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即开业日)至[2025]年[5]月[19]日。第六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后的7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7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迟延一日,乙方每日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应付费用并赔偿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后,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常州市金坛奥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丙方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补贴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与乙方拟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徐州青春户部山翰林街-汇珍楼位置的商铺,经营字里行间品牌;基于友好合作关系,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补贴,总计人民币100万元。第1条装修补贴的基本信息1、范围:装修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天花板、地、地板板及展柜之制作及安装(以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为准)。2、金额: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含税。3、乙方装修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第2条装修补贴的支付方式1、装修补贴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40万元;开业前30日支付40万元;装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和甲方确认后20日内支付20万元。第三条装修补贴的退还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则自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根据以下计算公式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用:乙方应退还的装修费用金额=甲方已支付的装修费金额×(1-乙方专区实际营业时间÷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向丙方提供甲方审核并同意的装修方案、装修施工图等装修所需相关文件。2、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入场装修。第六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装修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4、丙方承诺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完成标的商铺的装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4月3日,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QT067005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将徐州市户部山商铺A2#翰林街-汇珍楼二层,租赁面积[856.74]平方米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租金缴纳方式为扣点租金。原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9年5月20日进场并于2019年8月19日开业。鉴于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和开业,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为明确合同解约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原合同履行现状1、甲方已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物业,并按时支付了40万元的装修补贴。2、乙方已按照原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装修押金2万元和履约保证金7万元,共计9万元。3、乙方已就物业进行了拆除。二、解除合同1、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2、因乙方已对物业进行拆除,乙方同意承担物业拆除的修复费用2万元,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三、结算1、乙方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按照现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2、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装修补贴40万元。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7万元,装修押金作为物业修复费用不予返还。为便于结算,双方协商后同意由乙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33万元,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协议下方甲方处加盖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乙方处加盖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唐宏亮签字。

后,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转让人)与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一、基于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甲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33万元,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甲方现将该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当及时将本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债务人。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即告终结,乙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2020年4月29日,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20年5月1日签收该邮件。

本院认为,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3万元,逾期未支付的,被告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后中青旅博汇(徐州)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基于其与被告签署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因被告未按期履约,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3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系被告迟延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解除合同协议书》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原告主张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不应当按照该标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3元,由被告江苏字里行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严玉英

人民陪审员  刘启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