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博汇(北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9民初12347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丽辉(***之女),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谷润龙,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星(谷润龙之子),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3085970K。

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永胜,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59号首钢体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3181779738。

法定代表人:周剑平,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39784369E。

法定代表人:张兰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017J。

法定代表人:杨秀彬,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谷润龙、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世园协调局)、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园投资公司)、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四川农村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丽辉,被告谷润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星,被告中青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永胜、李新,被告世园协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李丹,被告世园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李丹,被告四川农村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谷润龙、中青旅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50 000元;2、要求谷润龙、中青旅公司承担房租费从7月到现在,每月3000元,取暖费27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谷润龙、中青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谷润龙系邻居,我居楼下,谷润龙居楼上,中青旅公司系谷润龙租户。2019年7月17日,因谷润龙家自来水跑水,将我家水淹,造成我家壁橱内有大量积水,顶棚、地板、墙面壁纸被水浸泡,现我家多处出现隐患,严重影响我正常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谷润龙辩称,三楼的西户是我的,二楼西户是***的,***在我家楼下,由于三楼卫生间马桶的一个水管跑水,造成水外溢,先将我家地面都被浸泡了,水又流到二楼和一楼的。事发以后是二楼的东户先发现的,二楼东户也是我的房,租户告诉我房子被水浸泡了。我们就找水是从哪个房屋漏的水,结果发现是三楼的西户卫生间跑水了。是我们通知的二楼东户。302号是我们出租给中青旅公司的房屋,我们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后,房屋归中青旅公司管理和使用。出现漏水后,我们和中青旅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302号房间去检查,发现是三楼卫生间的一个水管破裂正在流水,卫生间里有地漏,卫生间门口还有地漏,302的地面水很多,还造成如此损失,说明302号房屋已多天跑水,没人发现。我作为房屋所有人,只有维修的权利,租住方没有通知我房屋设施出现问题,我便默认房屋是完好,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方承担。

中青旅公司辩称,一、本案涉漏水房屋即延庆区××11号楼3单元302室系中青旅公司从房主谷润龙处承租的房屋。中青旅公司承租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世园协调局。中青旅公司并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对***财产遭受损失,中青旅公司并无过错,且世园协调局出具《说明》,就本案房屋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世园协调局承担。***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就***主张中青旅公司与谷润龙赔偿财产损失150 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财产损失为150 000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三、根据中青旅公司提交视听资料可以看出,造成***财产损害原因系××11号楼3单元302房屋内卫生间马桶进水管管壁破裂造成的房屋内跑水,即是因本案谷润龙所出租房屋附属设施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谷润龙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中青旅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50 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申请追加世园协调局为本案被告,世园协调局答辩如下:一、***目前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系302号房屋漏水导致,且其主张的损失亦无相应证据证实。二、假设***主张的损失属实且系302号房屋漏水导致,世园协调局和世园投资公司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3月30日,世园协调局、世园投资公司与中青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第1、2条约定“如因参展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室内设备设施的损坏,参展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设备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除外)”。在上述租赁合同签署前,四川农村厅作为世园参展方,已经于2019年3月25日自中青旅公司接收了302号房屋,并领取了《2019北京世园会国内参展者住宿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设备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除外),使用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世园协调局和世园投资公司均不是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世园协调局的诉讼请求。三、世园投资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仅负责按照世园协调局的指令将费用给付中青旅公司,世园投资公司与本案无关。四、世园协调局出具给中青旅公司的《说明》,实质是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环节,合同行为仅约束合同当事方,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出具《说明》的行为不代表世园协调局要对***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五、***主张的取暖费与漏水与否均没有因果关系,该项损失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支持。六、房租损失并非直接损失,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世园协调局的诉讼请求。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申请追加世园投资公司为本案被告,世园投资公司答辩意见同世园协调局一致。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申请追加四川农村厅为本案被告,四川农村厅辩称,第一、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四川农村厅负责组织四川省在2019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相关工作。世园协调局将31套住房中的其中一套交付给四川农村厅工作使用。四川农村厅的工作人员在2019年4月领取了11号楼3单元302室的钥匙。由于四川农村厅的出差人员有世园会专项活动经费,为方便和报销,每次到北京出差都住酒店,世园协调局交付的工作用房从来没有使用过。对此,世园协调局是知情的。为保护好工作用房,11号楼3单元302室的钥匙也由四川农村厅安排专人严格管理,从未外借。第二、***若存在财产损失,其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再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四川农村厅与本案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谷润龙、中青旅公司、世园协调局、世园投资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第三、法院应当查明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世园协调局若主张是四川农村厅的责任,也应当举证证明四川农村厅存在保管不当、不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且该行为和受损房屋或受损附属设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2019北京世园会国内参展者住宿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就认定四川农村厅是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11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以下简称302号回迁安置房)和楼下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2号回迁安置房)分别为谷润龙和***的回迁安置房。2019年2月26日,谷润龙将302号回迁安置房出租给中青旅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并约定中青旅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对外转租。中青旅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与世园投资公司、世园协调局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下屯中学对面回迁楼共计31套房屋转租给世园投资公司和世园协调局,其中包括302号回迁安置房,租赁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后世园投资公司和世园协调局将302号回迁安置房和钥匙交付给四川农村厅的工作人员用于工作使用。2019年7月17日,因谷润龙的302号回迁安置房内卫生间马桶进水管管壁破裂造成房屋内跑水,将楼下***的202号回迁安置房浸泡,***认为此次漏水给其造成房屋内损失和出租损失、取暖费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302号回迁安置房和202号回迁安置房进行现场勘验,勘验视频显示,202号回迁安置房门厅、客厅、主卧和两个次卧的房顶均有被水浸泡后墙皮脱落现象,主卧大床、次卧两个小床的床体有被水浸泡后发霉现象,主卧西墙出现被水浸泡后发霉现象,厨房柜门有被水浸泡后无法关严现象,房屋电路亦出现问题。302号回迁安置房的卫生间马桶进水管已被更换。***、谷润龙、中青旅公司、世园协调局、世园投资公司、四川农村厅对上述勘验结果均无异议。

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6地块11号楼3单元202室施工造价明细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时房屋施工时的价格以及因漏水给其造成的房租损失。谷润龙对该施工造价明细称具体报价不清楚,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认可,称***确实把房屋出租了。中青旅公司对该施工造价明细不认可,称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和签字,对当时发生的事实没有相应单位的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不认可。世园协调局和世园投资公司对施工造价明细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均不认可,认为没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字盖章,关联性从证据上无法反映出来。四川农村厅对施工造价明细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财产损失应该以权威机构对房屋的鉴定意见为准,不应以装修时的具体花销为准。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后经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对202号回迁安置房内浸泡情况进行鉴定,其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选房结果确认单、202号回迁安置房现场照片和被水浸泡部位视频光盘、6地块11号楼3单元202室施工造价明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勘验视频、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谷润龙将302号回迁安置房出租给中青旅公司,并同意中青旅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对外转租。合同签订后,中青旅公司将302号回迁安置房转租给第三人世园投资公司和世园协调局,并签订租赁合同。在302号回迁安置房租赁期间,因为房屋管理不当,造成卫生间马桶进水管管壁破裂发生跑水事故,将楼下***的202号回迁安置房浸泡,由此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302号回迁安置房承租人中青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而经过现场勘验,***的房屋确因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故,本院综合参考6地块11号楼3单元202室施工造价明细及现场勘验情况,酌予认定中青旅公司赔偿***202号回迁安置房因被水浸泡所造成的房屋内财产损失 50 000元,对于***主张过高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租房损失,本院结合202号回迁安置房漏水情况、实际损失情况及在此房屋漏水期间,确有租户居住等因素,酌予认定租房损失自2019年7月17日发生漏水事故起至本院现场勘验结束之日2019年12月11日止约5个月,每月3000元,租房损失共计15
000元。对于***要求的取暖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失50 000元;

二、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租房损失15 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原告***负担111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青旅博汇(北京)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翠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徐冉冉
书  记  员   车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