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319号
原告:***,男,壮族,199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1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唐旭辉
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奚川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