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8民初9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
法定代表人:康旭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需继续搜集证据并考虑如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 桑
审判员 李 淑 芸
审判员 扎西次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