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荣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青龙河东侧、朝阳道南侧、长虹道北侧熙堂尚苑二期S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5号49号楼二层202、206、210、2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荣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3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荣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荣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