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健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延边东航建筑劳务公司、延边南方建华建筑劳务公司、延边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民初304号 原告: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公司。 被告:延边南方建华建筑劳务公司。 被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延边健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延边东航建筑劳务公司。 原告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健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延边东航建筑劳务公司、延边南方建华建筑劳务公司、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各被告对地下室施工质量(漏水)问题中应承担的责任;2.按承担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50万元。事实与理由:现代国际城项目由原告负责承建,2013年原告将地下室工程发包给延边南方建华建筑劳务公司、延边东航建筑劳务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地下室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延边健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工。工程竣工后发现地下室出现了开裂冒水现象,经过原告返修共支出50万元返修费用。针对地下室漏水问题,原告曾组织各被告对漏水原因进行调查,但始终无法确认由哪方原因造成,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对于责任划分,各方同意委托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各方平均预交,按鉴定结论分摊损失费用。为了保证责任划分的公正,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委托鉴定机关对漏水的责任予以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划分各方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名称不完备,导致被告不明确。在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供准确的被告名称。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延边现代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