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9349号 原告: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185号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化县西江镇永生人参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岔信村98号。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通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西江镇永生人参加工厂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由原告延边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