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1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375号四季阳光科技园6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119071Q。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仁和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904364X2。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仁和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仁和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798.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仁和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798.3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