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2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375号四季阳光科技园6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119071Q。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慧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7321009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慧眼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慧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432940.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慧眼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432940.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利 侠
书 记 员 张 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