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里浦街创兴时代大厦B1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5民初5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可”应做“只许可”理解,而不是“可以选择”的意思,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上诉人广州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绘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出起诉”。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无效。故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约定装修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二号路宝钢广场,该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