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奇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504号 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奇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奇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河南奇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6日更名为“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准确,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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