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8QL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8JEE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遵化店镇***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88816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