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428号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河滨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BQDR8D。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
被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宋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