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众匠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管理区新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QU7P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92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R××**东风日产牌、车牌号为粤AC××**海马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5180.84元,截至2022年9月29日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