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众匠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管理区新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QU7P4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上诉人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与原审被告***并无侵权法律关系,根据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系湖南创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 ***与被上诉人的民事关系均代表的是湖南创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其并未与**有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且上诉人劳务受伤责任纠纷已由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受理过,并做出了(2019)粤023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就本案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