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58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告: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新村管理区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众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