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71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厂区南1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单店368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悦。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悦、***、***、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