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10层1101-0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九路2号院1号楼13层15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2层20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审第三人: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新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判决对导致***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份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汤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