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589号
原告:***,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2层208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406382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温泉路。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6层701-01**、10层1101-06、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050813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住广州省化州市。
被告: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九路2号院1号楼13层15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0781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因原告另行起诉,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