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6763号 原告:***,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烁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河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北京天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烁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