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2011号
原告:***,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原告:卢国伟,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帆,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南方软件园A3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006990551J。
负责人:王小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婉婕,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唐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南方软件园A3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006992186W。
负责人:钟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婉婕,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上栅大街3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402736168156B。
法定代表人:蔡耀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婉婕,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3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2695958。
法定代表人:郑灼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婉婕,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乐园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MB2D1941X9。
负责人:吕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大,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国伟与被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唐家湾镇人民政府、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卢国伟于2021年12月28日以其与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庭前和解且履行完毕,本案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卢国伟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国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2元,由原告***、***、卢国伟负担。
审 判 长  莫应裕
审 判 员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许成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幸娟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