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

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高新区金德丰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449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2695958。

法定代表人:郑灼全。

被执行人:珠海市高新区金德丰建材商行,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X7UEC-1。

经营者:龙长明。

被执行人:龙长明,男,汉族,1965年08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高新区金德丰建材商行、龙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市高新区金德丰建材商行、龙长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高新区金德丰建材商行、龙长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梓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