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35号 原告: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开发区9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34282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国,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4251A。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原告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倩 书 记 员 胡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