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730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区人,住**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34282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30万元(130万元×10%×10天);2.判令大海公司赔偿损失295 480元(其中因紫外线消毒设备故障,大海公司错误操作导致损失合计72 337元:泳池换水费10 962元、加热温水费705元、燃气加温燃气费5420元、停业损失48 000元(40天×20人次×门票60元每人)、水质调节使用药剂PH缓释剂费2400元、无味氯使用费4230元、活化剂费300元、澄清剂费320元;因大海公司在恒温恒湿机组私装控制软件,致使机组多次停机,导致游泳馆墙面发霉、墙皮脱落,恢复场馆墙面费用148 143元;拆除私装软件恢复设备工作费用75 000元);3、更换燃气炉和维修燃气炉费用40 650元;4、要求大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德国产ProMinent中压紫外线灯)。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大海公司负责***游泳馆项目供货安装,并对游泳馆游泳池紫外线水消毒系统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产地等做了详细约定。该设备安装运行后频繁出现故障,按照合同约定,大海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换、修理,但大海公司不予解决还擅自以其他低端设备替换原设备,敷衍了事。大海公司还私自在游泳馆设备上安装控制系统(密码程序),致使馆内重要暖通设备停机,无法供暖、除湿。***与大海公司多次交涉,大海公司仍未将其拆除。大海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理阻碍游泳馆正常运行,给***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大海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补充协议签订之后,因为建厂的土建情况不符合我方的安装条件,我方没有在2018年10月10日前完工。我方在2018年10月10日完工的前提是***立即付款,即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日2018年9月23日支付28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的每日10%违约金过高,不应适用。***反应紫外线灯出现问题后,厂家认为设备没有问题,厂家在现场检测不了安装的ProMinent紫外线灯,所以我方就把旧的紫外线灯拆下来了,但是***把这个灯扣在现场了,我方后来经过***的同意更换了威固的紫外线灯,并未擅自以低端设备替换合同内重点约定的原进口设备。机组的序列码是厂家自带的,与我方无关。密码是安全保护措施,运行一段时间就需要重置一下。认可换水费10 962元和加热温水费705元;***并未提供停业损失参数,不认可停业损失;如***有添加过杀菌药剂,有在此期间的票据的话,我方也认可;不认可更换燃气炉和维修燃气炉费用,***已经延期付款,有严重违约行为,我方不应再提供质保服务,这是不合理的损失,应由***自己负担。不认可其他损失。我方可以安装普***紫外线灯,保证质量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新的。 大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支付货款340 680.4元(含合同总价130万元的25%即32.5万元,合同增项费用1.5万元,680.4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5%的标准,自2019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大海公司表示本案中仅主张货款32.5万元及滞纳金,增项1.5万元及680.4元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大海公司与***签订《合同书》,就内蒙古赤峰市**区**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池项目达成协议,项目总金额为130万元。大海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共收到***支付的91万元货款。结合安装过程中增加部分设备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实际欠付大海公司的340 680.4元未按期付清。***延期付款,产生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提起反诉。 ***对大海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设备运行半年后支付总价款的25%,然而在设备运行期间,大海公司提供的设备频繁出现故障,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大海公司私自更换了合同内的重要设备,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且大海完工时已经迟延170天,已经造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我方的不安抗辩权,我方认为不应向大海公司支付货款。而且大海公司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也足以抵消该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3日,***(甲方)与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工程地点为内蒙古赤峰市**区,工程造价为1 300 000元。第二条全部安装设备及价格详见附件,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条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所有提供给甲方参考的企业信息、资质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乙方保证全部产品均为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产地、名称、规格确保质量,包装按原厂或企业标准执行。乙方提供所有进口产品关单及厂家销售证明/授权书。3.所有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商品)均符合国标、部标。4.乙方保证从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所有产品、设备、设施设计、施工合理,符合厂家及国家相关法律标准,不存在因整包价格,为节约成本,故意将所需的产品、设备、设施型号降低标准、降低施工标准的行为。乙方保证甲方强调的水消毒质量、安全,水温、空气湿度、温度、氧气含量等人体舒适性体验。5.乙方保证工程造价为整体打包价格,除特别约定外,无任何增项费用产生下完成合同内所规定的所有工程。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完成设计。2.主要设备到场后3日内,甲方按合同款总价的50%支付给乙方,即人民币¥650 000.00元。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进场安装设备。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日内,甲方按合同款总价的20%,即人民币¥260 000.00元。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乙方进行人员培训及资料移交。4.设备运行半年后,甲方在7日内按合同款总价的25%支付给乙方,即人民币¥325 000.00元。5.其余5%的尾留款即人民币¥65 000.00元,验收合格后在质保期五年内,货物无质量问题在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6.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乙方在约定付款时间3日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出通知后甲方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3日内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提出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业主不进行验收,视为自然验收合格,甲方需按合同第四条进行付款。第五条安装期限1.甲方提供安装期限暂定为2018年3月1日。乙方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总体建设工程进度另行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安装期限内,同时收到相应的款项后,进场安装。2.全部设备自入场安装60日安装完毕。3.如遇下列情况,48小时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字后,工期作相***,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一天,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如施工场地、施工用的配电及水源,并不能提供使用条件,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2)增加设计项目或设计有重大变更而增加了工程量或延误施工进度者。(3)在施工过程中,因停电每周连续累计8小时以上者。(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5)甲方有关人员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因遇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及自然灾害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六条运输及提货1.到货期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总体建设工程进度另行约定。2.全部设备于项目施工现场交货,审验货品数量、质量合格后,办理签收手续,支付相关款项。甲方保留随同乙方去海关交验货的权力。3.设备安装期间,乙方施工人员根据设备清单提取设备,并由甲方确认。4.因甲方付款日期顺延,交货日期相***。第七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1保证乙方入场前将乙方所提供的书面基础施工清单上的土建项目完善并积极协助乙方入场施工。1.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施工方当地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有关事宜。1.3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保证承包方施工工序间及时衔接;审核乙方工程进度,及时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件,及时了解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乙方责任2.1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2工程质量及本合同第三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则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2.3按时交货及完成安装调试,如延误按日5‰交纳违约金。2.4全部设备免费保修五年,保修期过后对设备常年有偿成本维修服务。(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维修费由甲方承担)保修期起止日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准。2.5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泳池开业的手续。2.6甲方设备运行期间,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7如乙方所供设备不符合国标部标标准或是翻新产品,甲方保留全额退货权利,并赔偿甲方实际名誉及经济损失。2.8乙方免费为甲方培养1-2名操作人员。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责任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1.3保修期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违约责任2.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缓建或返工,甲方应按照工程增加量增加工程价款。2.3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2.4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即合同总价款5%按日计算的滞纳金。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它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如遇甲方指定设计院出方案或施工图,甲方必须将方案或施工图送给乙方,待乙方确认无误后,组织乙方与设计院同时交底,“会签制度”,如违反程序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2.在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须由甲乙双方议定通过,费用另计。3.双方联系人为双方授权直接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并作为双方直接保持联系人员,因此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共同尊重对方代表人,有关变更或要求均应由双方联系人直接办理。4.乙方无偿配合设计院进行专业设计、方案图及管路图。5.增减的技术治商应及时补办经济洽商,否则该技术治商视为无效。第十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乙方应及时根据项目进行的阶段性进行分步验收,对调试运转正常项目及时全面验收直至签署竣工验收单。如甲方不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乙方视为自然验收。2.施工过程中,因进度变更造成的施工中断,甲方收到乙方分项验收申请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予验收则视为自然验收。3.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018年9月6日***(甲方)与大海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因乙方资金困难,甲方同意替乙方向佛山市帝普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合同附件一《**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恒温恒湿系统》所属机组设备款。二、甲方替乙方所支付设备款为人民币270 000元整。三、乙方在此确认:甲方付款给佛山市帝普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后,乙方保证次日让佛山市帝普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发货到甲方工地,7日内到货,物流、卸货等相关费用及工作由乙方负责。如7日内机组设备依然不到货,乙方负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第8日内立即退还甲方替乙方所支付的270 000万元。四、乙方再次确认:乙方保证上述机组运到现场当日,根据原合同规定,乙方全部工人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整个游泳馆施工作业,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过一周,乙方每7日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 000万元。 2018年9月6日,***向佛山市帝普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付款270 000元。 2018年9月21日***向大海公司付款100 000元。 2018年9月23日***(甲方)与大海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合同书,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甲方乙方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具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署本补充协议后,甲方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工程款之约定,即¥280 000.00元。二、乙方将严格按照以下施工计划的施工节点于2018年10月1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施工及设备安装工程。如有延迟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延迟一天则需支付给甲方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施工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合同,乙方承担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给甲方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延迟,乙方则相应延迟工期,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就本补充协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处理如与甲乙双方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合同书冲突,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准执行。四、施工计划游泳池水处理机房设备节点安装日期:……除湿机组安装节点安装完成日期:1.设备及就位链接2018年9月25日 2.室外机与室内机组链接 2018年9月30日工程交工及试车日期:1.工程交工日 2018年10月10日 2.工程试车日 2018年10月10日。 2018年9月25日***向大海公司付款280 000元。 2018年11月3日***向大海公司付款260 000元。 大海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以竣工验收单形式告知***其公司已经完成了**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设备供货及安装,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进行了自检,质量合格,请予以审查和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方代表马会成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了审查意见:燃气炉应进行压力调试,符合我方供气压力。施工单位代表**在下面签字。 2019年4月23日,**区晓楠****滑冰场进行了工商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 庭审中,双方对于完工时间各执一词。***主**工验收单上的2019年3月30日为完工时间。大海公司称2018年10月26日为完工时间,验收与完工并非同一概念,2019年3月29日设备进入运行阶段,设备安装完后到运营之前,赤峰偏冷,为了保持温度成本很高,所以设备没有立即运行,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运行半年后即2019年9月29日应为付款时间,但是***未付款。 大海公司提交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的请款函:致***(以下简称**),我公司与**签署的“**国际幼儿园附属游泳馆”游泳池循环水处理及恒温恒湿系统专业分包合同,我公司已经于2018年10月26日完成游泳池机房设备安装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调试完毕后支付我公司20%设备款,现因我公司资金困难,特请求**予以提前支付该部分款项,同时我公司承诺赠送一台景观池水处理设备(具体赠送清单见后附表),合同金额130万,本次申请20%共计26万元,另外增加CPVC管材及管件(后附报价清单)共计1.5万元,以上合计27.5万元请**予以支付。大海公司称该函是在2018年10月26日完工后等待三日付款未果后发出,而***在2018年11月3日即支付26万元,即合同约定的先完工后付款,可以证明完工时间就是2018年10月26日。***否认曾收到该函,付款是因为应大海公司口头要求才提前付款,并非工程已经验收完工。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在“**游泳馆体育工艺”的聊天组中,2018年10月10日,显示三个设备还没上二楼,双方仍就恒温除湿机组中的风管图纸进行协商确认,***在群中发送“今天是10号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各工种把完成情况报告甲方,凡没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要承担责任。甲方视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大海公司对微信内容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称风管设计与大海公司无关,因风管施工导致其安装完成时间有所延误。***称大海公司负责风管设计,至2018年10月10日,图纸还没有最终确定,严重延误***施工。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2日***在“water machines system com…”聊天组中反应ProMinent紫外线灯出现问题。后双方一直就ProMinent紫外线灯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沟通,直至2019年9月1日。大海公司对微信内容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同意换货。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6日佛山市帝普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发送信息:**,这个事您还是和毛总那边沟通一下吧,我确实也没办法,您和他说清楚为什么没给他钱,他如果同意,我这边马上管我们公司技术要机组序列号。因为我们是和毛总公司签的合同,如果不经过他同意,我真的没办法解锁,您也理解我一下,您站在我的角度我相信您也不会这样办事的。如果是咱们直接签的合同,我早就给您了,希望您能理解。大海公司称***确实负责过这个项目,但在该公司和别的公司的项目中***曾操作不当,该公司和***有隔阂,***的话有虚假的。 ***提交了与大海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5日***向**发送信息“我们的滨特尔锅炉抓紧让厂家来人吧,时间太久了”;2020年12月2日***向**发送信息“问了吗**”;2021年5月3日***向**发送信息“**加温炉何时修好?全坏了已经很多天了。我们每天加热水呢!但水温不准,会员反应颇大,很影响生意”,**回复“现在假期,联系不上厂家售后,不行您和毛总联系下,看他能联系上不”,***回复“**帮我协调下吧,花钱都不怕,我都先垫付都OK,到时我在找毛总或者法庭上我再提交损失”;2021年5月4日***向**发送信息“?”;2021年8月21日***向**发送信息“**我们把坏的两台锅炉送到滨特尔北京代理那了,已经几个月了。现在还没有修好,也联系不上。我们二楼淋雨的锅炉我看又坏了!你能不能协调一下?”,**回复“这个事我都问了北京代理几十次了,我也没有办法,你不行和毛总说下吧,叫他协调下吧”。大海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因***严重的违约行为再让该公司提供质保服务,这是不合理的金额,应自行承担。 2021年5月7日***与北京***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1台滨特尔燃气炉,价款为19 000元。2021年9月7日***与北京***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燃气炉维修服务,价款为19 250元,***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60%货款计11 550元。***称其自费采购热水和给泳池加热的费用,每次为240元,购买10次,价款共计2400元。大海公司不认可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称两份合同显示都是设备,但***方口述是设备加服务,不能对应,称收据不能显示出来和设备损害有关联,***已经延期付款,有严重违约行为,不应再提供质保服务,这属于不合理的损失,应由***自己负担。 庭审中***申请对大海公司提供的恒温恒湿恒氧机组停机,游泳馆湿度、温度、通风受到破坏性影响,导致大面积墙体发霉、脱落,钢梁生锈、脱皮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大海公司不同意鉴定,称2020年1月16日就发生疫情了,疫情发生后泳池是人员聚集的地方,***不需要运转泳池和设备,不可能导致墙皮发霉。***称墙皮发霉在2019年11月时已经比较严重了,其能提供此找问题找过大海公司解决的最早的证据就是2019年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疫情无关,2019年3月30日设备刚刚验收完成,机器运行才过去三四个月,墙体就已经霉变墙体脱落了。后***又申请因机组多次停机对墙体造成破损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大海公司先是主张机组多次停机可能造成墙体损害,后又承认机器停机会造成墙体发霉和墙皮脱落,认可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后***撤回鉴定申请。***主张因大海公司在恒温恒湿机组私自安装控制软件,致使机组多次停机,导致游泳馆墙面发霉,墙皮脱落,恢复场馆墙面费用148 143元,并提交了收据等材料,称修复施工是找到江波带人干的,大海公司安装设备时***将部分工作包给了江波,因为认可他的工作,修复也找的江波施工。大海公司对修复金额不认可,对提交的收据等材料亦不认可,亦不申请对墙皮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关于ProMinent紫外线灯的问题,***主张因为大海公司安装的ProMinent紫外线灯不达标,导致水质消毒不达标,要求大海公司修理或者换灯。大海公司主张,厂家认为设备没有问题,后该公司把ProMinent的紫外线灯拆下来了,后因为厂家在现场检测不了,想把旧的ProMinent的灯拿走,但***把拆下来的旧的ProMinent的灯扣在现场了,该公司后安装了威固紫外线灯。***认为大海公司以次充好,没有经过其同意就安装了其他品牌的紫外线灯,故要求大海公司拆走旧的ProMinent紫外线灯,拆走威固紫外线灯,重新安装新的ProMinent紫外线灯。 关于游泳池恒温恒湿系统的问题,***主张发现游泳馆墙皮长毛发霉后一直以为机器坏了,后来还有别的机器坏了,墙皮脱落,后来才发现机器是由序列码控制的。后其和厂商联系过,厂商说是应大海公司要求安装的序列码,并非所有的机器都有序列码,没有大海公司毛总同意不能提供其序列码。大海公司称该公司系经销商,设备出问题需要厂家负责,该公司负责安装这个设备,有五年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的运行由该公司负责。该公司也需要和厂商沟通要密码。因为***没有付款,所以该公司没有提供给***密码。系统上的密码不是该公司安装的,是厂商安装的。 本院认为:***与大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大海公司虽主张2018年10月26日即完工,该陈述与竣工验收单内容不符,故本院以竣工验收单时间确定完工时间,故大海公司违反完工时间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虽然关于迟延完工约定了违约金,大海公司提出约定过高的抗辩,考虑到***就此损失未举证,且该段期间游泳馆并未取得营业执照,本院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关于***主张的紫外线灯故障产生的损失及要求更换紫外线灯的请求,***向大海公司购买包括整体式恒温除恒热泵机组、德国ProMinent中压紫外线灯、滨特尔天然气燃气炉等在内的设备,现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陈述中显示,2019年4月2日***开始向大海公司反应ProMinent中压紫外线灯存在质量问题,大海公司虽然中间一直在协调解决,但并未解决,虽然大海公司为***更换了紫外线灯,但是安装的设备并非合同约定品牌,且大海公司并未提交***明确同意该公司安装其他品牌的紫外线灯的证据,故本院对***要求大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约定品牌紫外线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因为紫外线灯故障期间造成的损失,除了大海公司已经认可的金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损失金额。 ***提出整体式恒温除恒热泵机组因需要输入序列号而停机,进而造成其墙皮脱落需要恢复产生修复费用的主张,***期间也向大海公司和生产商沟通过,但并未得到解决,***购买整体式恒温除恒热泵机的目的在于其工作产生除湿的效果,如果该机器因为需要定期输入序列号以保证该机组能够正常运行,而购买人不掌握该序列号,难以实现合同目的。故对于***提出的为解除该序列号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因为停机进而造成的墙皮脱落修复费用,考虑到该事实虽然存在,但是就费用双方均未在举证期内提出鉴定,而***提供的修理费缺乏客观性,本院在本案中难以确定,***可另案处理。 关于滨特尔天然气燃气炉出现质量问题,尚处于保修期内,但大海公司并未修理,***由此另行购买燃气炉和维修服务,对此损失,大海公司应予赔偿,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按照双方约定,机器运行半年后***应付大海公司货款32.5万元,***对未支付货款亦认可,故本院对大海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大海公司提供的机器在运行期间出现各种问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故对于大海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违约金20 000元; 二、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因紫外线灯造成的损失共计40 000元、拆除软件费用75 000元; 三、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更换燃气炉和维修燃气炉费用32 950元; 四、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提供合同约定的紫外线灯;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货款325 0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 525元,由***负担15 866元(已交纳),由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3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婷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