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2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3428209P。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区5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建国,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楼水校,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京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海体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水校、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海休闲国际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与楼水校在皇城相府梅园山庄装修工程账务情况说明,应付金额30704288.79元,已付金额30255308.47元,未付金额448980.32元;再依据申请执行人对于该案执行标的724003.70元,愿意以443220元作为该案的执行金额,其余申请执行的金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情况说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443220元执行款、5760.32元执行费,剩余执行费楼水校已支付,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