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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老年公寓、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高战国,该公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福喜路7号1号楼12层1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老年公寓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内容,监理费用为固定价总承包,除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外,不应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根据2017年9月老年公寓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该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总承包。包工、包仪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但原审法院未考虑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仅依据合同认定本案的监理费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二)原审法院未考虑涉案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实际减少的情况,仅依据三标段增加的工程造价计算增项监理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涉案工程泛安公司的监理范围总建筑面积约54759.77㎡,包含已有建筑1#、3#楼改造工程(新建面积17190.19㎡);新建4#、8#楼、门卫房、地下车库及辅助用房、开闭所、出地面楼梯间(北侧)、出地面楼梯间(南侧)(建筑面积37569.58㎡)等。现上述工程因为涉及其他因素导致没有经过最终的竣工验收,还有部分没有完工,即便监理费应增加,也应等到监理义务履行完毕后计算。且根据涉案项目的审计报告显示,一标段最终审定工程总价为8854429.72元,相比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造价12773433.69元是减少的,二标段的最终审定工程总价为124130099.13元,相比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造价93819975.71元是增加的,三标段因为未施工完毕,所以未进行结算,但原一、二审判决均没有考虑到一标段工程造价减少的情况。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增项监理费用错误。综上老年公寓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老年公寓与泛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6.2.6条就增量约定为:“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老年公寓在庭审中自认二标段工程造价增加了3031.012342万元,原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监理费用496782.92元于法有据。老年公寓主张监理费用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总承包,该费用为合同范围内的监理费用。本案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对增项工程的特殊约定。老年公寓称存在减少工程量的情形,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合同约定的1954924元监理费用老年公寓已按合同节点支付,对于本案增项工程的监理费用,因泛安公司对该增项工程已作出监理服务,生效判决根据“内容增加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酬金”的约定判令老年公寓支付该项费用并无不当。综上,老年公寓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老年公寓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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