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4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高战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安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被上诉人泛安监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8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泛安监理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监理费用为固定价总承包,除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外,上诉人不应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关于涉案工程未经最终的竣工验收,被上诉人的监理义务未履行完毕,其要求增加监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且整个工程分为三个标段,虽然二标段工程造价增加,但一标段造价实际是减少的,一审仅依据二标段增加的工程造价计算增项监理费用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判决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对上诉人严重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泛安监理辩称:上诉人称涉案监理费用为固定价总承包,不应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2017年9月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显示的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总承包,包工、包仪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其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该协议中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6条款规定与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的《招标文件》并不冲突。文件也明确写明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监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该条款约定计算二标段工程量增加部分的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监理费)合法有据,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标段工程造价审定金额相对工程造价减少是因为部分施工项目还未开工,并不能说明总工程造价减少。一标段部分工程因其他因素导致未开工建设,一标段的工程造价并未包含一标段全部工程内容,只是对于一标段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施工内容确定的工程实际造价,以便老年公寓与一标段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故一标段工程造价定案表的实际造价减少并不能说明总工程造价减少。涉案二标段已经完成全部施工,且工程实际造价相对于预算造价高出3031.012342万元,该费用是实际已经增加的工程费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样增加了配电、锅炉等施工项目,其同时保留对一标段、三标段、其他增加施工项目产生的监理费用增加的诉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泛安监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郑州市老年公寓向泛安监理支付延期服务费1412500元及增项监理费(酬金费)643050元,共计205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郑州市老年公寓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招标文件》一份,该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工期控制目标为:同施工合同工期;工程概况为:本项目经批复的总投资额约17378万元,总建筑面积约54759.77㎡,已有建筑1#-3#楼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7190.19㎡);新建4#-8#楼、门卫房、地下车库及辅助用房、开闭所、出地面楼梯间(北侧)、出地面楼梯间(南侧)(建筑面积37569.58㎡)等;监理服务期限为: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总承包,包工、包仪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
2017年10月31日,泛安监理向郑州市老年公寓提交了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监理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载明: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郑州市老年公寓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1954924元进行投标总报价,工期控制目标达到同施工合同工期。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监理工作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限为: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期平均监理人数为9人。后郑州市老年公寓的监理项目***监理公司中标。
泛安监理公司中标后,于2017年11月16日与郑州市老年公寓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监理为郑州市老年公寓开发的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4759.77平方米;监理酬金为195.4924万元;监理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2.2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期延长、内容增加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监理合同第三部分支付酬金的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20%、计39.09848万元;出正负零7日内支付25%、计48.8731万元;主体封顶7日内支付35%、计68.42234万元;竣工验收7日内支付15%、计29.32386万元;竣工验收完3个月后支付5%、计9.77462万元;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2.6约定: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0日开工建设,至今未竣工。
2020年12月3日,泛安监理向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出“关于增加监理管理费用的请示报告”一份,要求郑州市老年公寓向其支付增加费用136.25万元。
2020年12月8日,泛安监理向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函一份,告知郑州市老年公寓由于此项目情况特殊,***尘管控及新冠疫情的影响,项目变更签证较多,以及市政水电等设施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超出合同服务工期16个月,项目亏损导致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将近一年多没有发放,经多次上报及协商,郑州市老年公寓始终未解决泛安监理经费问题,泛安监理自即日起停止办理一切服务手续,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2020年12月10日监理人员将陆续撤场。
现泛安监理要求郑州市老年公寓支付延期服务费及增项监理费,郑州市老年公寓称泛安监理并没有进行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外的其他附加工作,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达近400天,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除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外,郑州市老年公寓不应向泛安监理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就此协商未果,泛安监理诉至原审法院。
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19226185.59元,监理服务费为1954924元,该收费系数为1.639%。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的《招标文件》及泛安监理向郑州市老年公寓提交的《投标文件》,泛安监理中标后与郑州市老年公寓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但该监理期限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上监理服务期限的约定“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及《投标文件》上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均不相符。泛安监理以提供的监理服务超过约定时间为由,要求郑州市老年公寓支付其延期服务费141.25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泛安监理要求被告支付其增项监理费64.305万元的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就增量约定为:“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郑州市老年公寓在庭审中自认二标段工程造价增加了3031.01234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收费系数1.639%计算为宜,即3031.012342万元×1.639%=496782.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郑州市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增项监理费496782.92元;二、驳回泛安监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2元,***监理负担8813元,郑州市老年公寓负担280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郑州市老年公寓与泛安监理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关于增量的约定,“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一审庭审查明,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自认二标段工程造价增加30310123.42元,故原审法院按照收费系数1.639%计算增项监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不应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一审仅依据二标段增加的工程计算增项监理费错误的相关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亦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郑州市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1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老年公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